2020年 第29卷 第24期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裴小静,崔欢欢,胡洋平,刘文东,崔灿,刘敏,李艳蓉,杨策,王海学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 SUSAR) 个例安全性快速报告制度已在我国建立与实施,对于完善我国临床试验期间药物警戒制度与技术体系、加强临床试验风险监管具有重要意义。由于该项工作开展时间较短,目前申办者递交的SUSAR 个例报告在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欠缺。本文对于基本层面常见问题进行简要梳理和分析,以供临床试验申办者及药物警戒人员作为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的参考。
1 我国临床试验期间SUSAR 个例安全性报告工作进展
为了配合SUSAR 快速报告在我国的全面推行和实施,药审中心根据ICH E2A 和E2B,组织制定了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并于2018 年4 月27 日对外发布,明确了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期间SUSAR 快速报告的目的、范围、内容、时间与时限、报告途径与方法、报告责任主体、监管主体等相关要求。
2018 年7 月30 日药审中心制定发布了《E2B( R2) 安全性消息处理和个例安全性报告技术规范》,明确了我国对于符合E2B( R2) 格式的个例安全性报告数据要求的具体细则。2019 年4 月11日制定发布了《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常见问答( 1. 0 版) 》,对于SUSAR 个例安全性报告相关标准和程序在实施中常见的问题进行了统一解释和说明。2019 年11 月22 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发布了《个例安全性报告E2B( R3) 区域实施指南》,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对于符合E2B( R3) 格式的个例安全性报告数据要求的具体细则。截至2020 年8 月25 日,药审中心临床试验期间个例安全性报告电子传输接收系统共接收到来自220家国内外药物研发企业、涉及530 个试验药物的临床试验期间SUSAR 个例报告252 008 份,涉及病例97 645 例,其中,中国病例为7 743 例。以上数据表明,研发企业已经广泛开展了临床试验期间SUSAR 个例快速报告相关工作,标志着临床试验期间药物警戒体系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在此基础上,药审中心根据相关工作职责,探索建立了SUSAR 个例安全性报告风险监督管控工作制度。通过持续、动态监测临床试验相关安全性信息及申请人风险管理情况,开展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必要时提出风险控制处理意见和建议,以进一步控制药物临床试验风险,最大限度保护临床试验受试者的安全。综上所述,SUSAR 个例报告作为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信息监测及风险监管的重要信息来源,在临床期间药物警戒工作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是监管机构有效开展临床试验期间风险管控的工作基础。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SUSAR 快速报告的制度和工作程序,但是,由于该项工作开展时间较短,尚缺乏足够的积累和沉淀,因此,目前申办者递交的SUSAR 个例报告在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欠缺。
2 SUSAR 个例安全性报告常见问题与分析思考
2-1药物名称不准确
1 /元素字段
R2 格式中为B.4.k.2.1; R3 格式中为G.k. 2.2( 药物信息-主要来源报告的药物名称) ,以及D.10.8.r.1( 父/母的相关既往用药史-报告的药物名称)
2/ 存在问题部分
ICSRs 的上述元素字段未使用在中国IND 申报审批的药物名称,导致递交的ICSRs 无法与中国IND 申报审批药物相对应。常见错误如填写其他代码、填写在其他国家申请IND 名称、填写在其他国家批准上市名称、填写不同的翻译名称、填写临床试验方案号等。
3/ 分析思考
监管机构接收SUSAR
快速报告的目的是对于已获得IND 许可的药物临床试验安全性进行监管,因此,申请人报告ICSRs 应与IND 申报审批的药物一一对应,监管机构方能结合IND 申报审批情况,高效开展后续工作,对于该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风险进行动态评估。如果ICSRs 中无IND申报审批的药物名称,该SUSAR
报告无法与IND 申报审批品种相对应,监管机构将无法开展后续安全评估和风险监管工作。
4/ 建议
2-2未填写IND 受理号
1/ 元素字段
R3格式中为G.k.3.1 (
Authorisation/Application Number) 。
2/ 存在问题部分
部分申请人发送的ICSRs 中未填写IND 受理号,或者填写的是临床试验批件号等,而非IND 受理号。
3/ 分析思考
R3格式中G.k.3.1 要求填写“Authorisation
/Application Number”对于临床试验期间的药物, IND 受理号是中国药监机构在IND申报审批以及临床试验过程中对于试验药物身份识别的最重要代码。因此,我国建议在此字段中填写IND 受理号。
2-3未按规定时限快速报告
1/ 存在问题部分
未按照SUSAR
快速报告具体规定时限提交初始报告、随访报告,延误报告时间。
2/ 分析思考
2-4误将阳性对照药或安慰剂组的个例报告递交药审中心
1/ 存在问题部分
将临床试验中阳性对照药组或安慰剂组的个例快速报告递交药审中心,导致药审中心开展安全性评估监测工作效率降低。
2/ 分析思考
SUSAR
快速报告的目的是对于临床试验期间的药物安全性进行动态评估及风险控制。因此,应将试验药物的SUSAR 报告药审中心,以便于药审中心开展IND 申报审批药物的临床试验期间的风险监管。而阳性对照药为已上市药品,我国对于已上市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职责隶属于药品评价中心(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因此,作为阳性对照药的已上市药品的严重不良反应,可向药品评价中心(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报告; 也可根据E2A 相关规定,告知已上市药品的生产商。安慰剂组的个例事件,不需进行快速报告。总之,阳性对照药或安慰剂组的个例不需向药审中心进行快速报告。
3/ 建议
2-5未进行个例破盲而按照SUSAR 进行报告
1/ 存在问题部分
按照SUSAR
进行报告,但未实施个例破盲,尚不明确组别。
2/ 分析思考
在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申请人和/或研究者判断与试验药物肯定相关或可疑的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申请人应按照SUSAR
进行快速报告。因此,SUSAR
报告的前提条件之一是病例使用了试验药物。根据E2A,如果事件是严重、新发的且可能与药物有关的话,“在保持盲态的状况下通知有关机构是不恰当的并可能误导”; 因此,对于严重不良事件/不良反应,应尽可能进行全面、深入分析,在必要时进行个例破盲,以进一步评估风险,但整体试验仍保持盲态,对研究结果进行分析和阐述的人员仍保持盲态。
3/建议
2-6当致死或其他严重结局是临床试验主要疗效终点时,将较多的死亡或其他严重结局病例作为SUSAR 进行报告
1/ 存在问题部分
治疗恶性肿瘤等的药物临床试验中,将较多死亡、全身器官衰竭病例作为SUSAR进行报告,未进一步区分疾病进展还是药物不良反应。此种做法,一方面导致临床试验破盲个例较多,临床研究的客观性、完整性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不加深入分析的大量SUSAR
报告,稀释了监管机构的审评资源,不利于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 分析思考
根据E2A,在此类或类似情况下,申办者可向监管机构提出并进行沟通交流达成一致后,将其作为疾病相关进展而不纳入常规快速报告。
2-7重要元素字段信息空缺
1/存在问题部分
有的ICSRs 中仅满足了个例报告最低要求,而缺失其他相关重要元素字段信息,如适应证( R2 格式中为B.4.k.11b; R3 格式中为D.10.8.r.6b /G.k.7.r.2b) 、方案编号( R2 格式中为A.2.3.2;
R3 格式中为C.5.3) 、受试者性别( R2格式中为B.1.5; R3 格式中为D.5) 、受试者年龄( R2 格式中为B.1.2.2a; R3 格式中为D.2.2) 等。
2/ 分析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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